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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广播电视大学莆田分校学籍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5-3 作者: 点击数:22165次

为适应“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要求,适应远程开放教育发展需要,建立科学、规范、严格、高效的学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籍管理办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已更名为国家开放大学)和“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福建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福建电大),结合福建广播电视大学莆田分校(以下简称莆田电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入学注册

第一条  新生入学注册时,必须按报名表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并由新生签名认可。招生部门按信息表内容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后上传福建电大,由福建电大报国家开放大学进行新生注册。

第二条  通过中央电入学水平测试和入学资格审核的学生,可以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国家开放大学相应类别、层次和专业的学籍。

第三条  学生基本信息是学生学籍管理、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的依据。新生注册应注意:学生姓名、学号、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本科学生原专科毕业院校、毕业专业等信息的准确性,一旦经福建电大学籍管理部门报国家开放大学审核认定,将成为今后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审核依据,不能再做更改。因此,招生部门必须认真审核,确保信息正确,以免影响今后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四条  学生学籍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学籍从入学注册起8年内有效。

 

二、课程注册

第五条  学生在专业教学计划确定的课程范围内进行课程注册。

第六条  课程注册按学期进行,学生每学期所学课程均须办理课程注册。

1.学生在莆田电大各教学点办理课程注册手续。

2.学生根据莆田电大各教学点的教学安排,在专业管理员的指导下,在专业课程范围内自主选择拟修课程。

3.课程注册分为首次注册和再次注册。首次注册指拟修的新课,再次注册指须重修的课程。

4.学生每学期拟修的新课程总学分一般不得超过20学分。

5.未注册的课程,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

 

三、学籍异动

第七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

1.学生本人在学期开学后1周内向学籍所在教学点提出申请。

2.拟转入的教学点开设相同专业且教学进度相近时方可转学,且低年级不能转到高年级。

3.转学后学生必须执行转入班级的教学计划和学制要求。

4.学生本人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本省)转学申批表》到转出、转入的教学点办理转学手续。

5.跨省转学学生持《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成绩表、身份证复印件、专科毕业证书复印件(专科起点本科学生)到转出、转入的教学点办理转学手续。

6.莆田电大教务处在学期开学后3周内(含第3周)把转入本分校转学学生名单按类别、学历层次造册,加盖单位公章,与转学审批表一起上报福建电大学籍科。

7.转学后学籍有效期仍从入学注册起计算。

8.入学后第一个学期不能转学(转进、转出)。

9.申请转学同时可能申请转专业,但须符合第七条和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不适应本专业的学习等原因可以申请转专业。

1.在同一学生类别、同等学历层次间转专业。

2.教学点开设相同专业且教学进度相近,且低年级不能转到高年级。

3.符合转入专业教学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

4.转专业后学生必须执行转入班级的教学计划和学制要求。

5.学生本人在学期开学后1周内向学籍所在教学点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福建电大审核批准后,即可转专业。

6.莆田电大教务处在学期开学后3周内(含第3周)把各教学点转专业学生名单按类别、学历层次造册,加盖上报单位公章,与转专业审批表一起上报福建电大学籍科。

7.已获得的符合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和学分替换要求的国家开放大学或福建电大考试课程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并按实际成绩和学分记载。

8.转专业后学籍有效期仍从入学注册起计算。

9.入学后第一个学期不能转专业(转进、转出)。

 

四、学籍证明

第九条  学生如需开具各类学籍证明,需提供如下材料①学生证(或毕业证);②身份证。

第十条  开具证明必须由专业管理员带学生前往教务处办理。

 

五、毕业

第十一条  上报预计毕业生名单。

莆田电大教务处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对分校各教学点在学籍有效期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总学分、且学习时间不低于教学计划学制规定年限的预计毕业学生进行毕业预审,于每年3月20日、9月20日前把各教学点春、秋两季预计毕业生名单按类别、学历层次(开放专科、开放本科)、年级、班号、学号统一造表上报福建电大学籍科。

第十二条  需信息更正的学生,应将信息更正内容通过专业管理员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统一报福建电大学籍科。

第十三条  福建电大将复审通过的毕业生名单上报国家开放大学学籍科终审。

第十四条  福建电大学籍科将国家开放大学审核通过的毕业生电子注册库下发莆田电大。莆田电大专业管理员组织学生核对毕业生信息时,必须经毕业生本人签字认可。毕业生信息进行核对,毕业生信息关键字段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专业、毕业日期等,必须同报名登记表一致。

第十五条  信息核对无误后,莆田电大把学生信息反馈给福建电大,由福建电大统一到国家开放大学办理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开放大学统一印刷并颁发。毕业证书基本内容包括: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2.专业、学制、层次(专科、专科起点本科、高中起点本科等)。

3.毕业时间:每年1月以前(含1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为当年1月,每年7月以前(含7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为当年7月。

4.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5.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长签名。

6.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注册证号)。

7.批准文号:(78)教工农字089号。

第十七条  莆田电大教务处把学生个人填写的毕业生登记表集中后,统一到省校加盖福建电大教务处印章和国家开放大学毕业审核专用章。学生毕业登记表是学生毕业档案的重要材料,学生必须按要求准确填写。

第十八条  国家开放大学每年7月将当年1月、每年12月将当年7月颁发的毕业证书,报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

 

七、学位

第十九条  本科毕业生达到所修专业学位授予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的条件,并达到所学专业学位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授予学位的高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  学位申请。根据国家开放大学有关规定,开放本科学生毕业当年即可申请学位且仅能申请一次,如需申请学位,必需是毕业和学位同期申请。因此,开放本科毕业生在学位问题上有三种情况:

1.有效期内申请学位:学生在正常毕业的同时,学位预审标准也达标,申请学位。

2.放弃学位:达到毕业标准,未达到学位预审标准的学生,按时毕业并放弃申请学位 。

3.已达毕业条件,但暂不满足学位申请条件的可暂不申请毕业(暂缓毕业);在籍继续学习,在学习年限有效期内达到学位预审标准后再毕业,同时申请学位。

第二十一条  未通过学位授予高校审核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办理学位证书所需材料:

莆田电大教务处及学生应准备以下学位审核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交到福建电大学籍科:

1、学位档案袋1份/人,按档案袋要求格式填写,在“申请人”一栏中,须由学生本人签字。档案袋内放入以下材料:

1)学位审批表一份;

2)学位外语成绩单(或国家英语甲级证书复印件1份)(英语专业需另提供第二外语考试成绩单复印件,请注明考试日期),原件暂保存在各试点校;

3)与毕业证书同版照片1寸2张,背面注明姓名、学号。

2、通过学位复审的学生毕业论文电子版(软盘)1份,文件名为学生学号全码。

3、各专业学位报表。

 

八、毕业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二十三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发。经学生提出申请,可出具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毕业证明书由国家开放大学出具。学生办理毕业证明书须向福建电大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办理毕业证明书审批表》

第二十五条  学位证明书由学位授予高校出具。办理学位证明书按照学位授予高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办理毕业证明书所需的材料:

1、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办理毕业证明书审批表》一份;

2、登地区以上公开发表报纸遗失声明一份;

3、1寸与原毕业证书同底彩色照片2张。

第二十七条  办理毕业证明书时间:

申请办理学历、学位证明的学生,由莆田电大收集材料,统一到交福建电大,按办理毕业证书时间进行办理。

 

九、关于上报数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为了规范学籍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学生必须按福建电大和莆田电大要求按时、准确填报须由本人完成的各种数据。没有按时准确填报,都将直接影响学生毕业审核。

十、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学业和操行等方面表现优秀或在其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国家开放大学、福建电大、莆田电大将通报表扬、授予奖状等形式予以表彰、鼓励。

第三十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国家开放大学、福建电大、莆田电大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国家开放大学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严重刑事犯罪的;(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有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8)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的;(9)其他严重违反校规应开除学籍的。

开除学籍的学生,二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报读国家开放大学。被录取后,已获得的学分,可按国家开放大学和福建电大免修免考的有关规定进行课程及学分替换。

第三十二条  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为期一年,察看期间不予转学、毕业。

留校察看期间确已认识错误,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立功表现,并对社会有较大贡献者,可申请提前撤销处分;期满一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解除或撤销留校察看处分程序参照《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提出处分意见前,要告知学生本人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福建电大、莆田电大审批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国家开放大学审批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内容应包括处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书由教学点送交学生本人。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福建电大、莆田电大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福建电大、莆田电大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对国家开放大学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国家开放大学提出书面申诉。莆田电大、福建电大、国家开放大学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进行听证后,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复查结论分两类,一是维持原处分决定,二是撤销处分决定,并在原宣布范围内公布。

学生对莆田电大、福建电大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国家开放大学提出书面申诉。国家开放大学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给予答复。

从处分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莆田电大、福建电大、国家开放大学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五条  国家开放大学、福建电大、莆田电大做出奖励、处分及撤消处分的决定,记入学生档案。